<股票行情大盘走势>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虚构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股票行情大盘走势>
《民法典 》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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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融资租赁最低付款额,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以200,000.00元购买被告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湘AZ9G**,车型:英菲尼迪,车架号:,发动机号:),并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虚构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每月租金8146.6元。租赁期届满时,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另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时,原告有权按被告全部购车款1‰/天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支付了22期租金后,自2020年6月1日开始逾期,原告致电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已连续逾期14期,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
本案中,《汽车融资租赁协议》、《汽车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且涉案租赁车辆登记在被告王建的名下,但涉案租赁车辆为英菲尼迪牌,注册登记于2018年4月,当时投保商业险车损保险金额为元,双方在该车注册登记2个多月后,约定该车的购买价格为元,该价格远低于该车的同期商业险车损保险金额,且上海鑫钰公司就该价格的合理性未举证证明,应认定该价格明显远低于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该车的市场价格,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售后回租事实存在虚构,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协议》不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原告上海鑫钰公司主张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解析
这一条款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金融机构或个人以融资租赁的名义进行金融放贷,而租赁物实际上并不存在,以此来逃避金融监管。当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并非真实存在时,该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本条规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构租赁物导致的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